一、同居期間順手牽羊偷走對方存款
現(xiàn)年20歲的丹丹打工期間認識了男青年牛某,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14年7月12日19時,丹丹到牛某住處取自己的衣服時,趁牛某的父親不注意,將牛某放在臥室床頭柜內的工商銀行存折盜走。7月13日,丹丹分3次取走存折上的存款1萬余元。7月15日,丹丹被公安人員抓獲,并追回1萬元發(fā)還失主。被告人丹丹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和牛某是戀愛關系,且雙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經濟上是不分彼此的,牛某的存款是同被告人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處分權,故被告人無罪。
二、行為二人是否構成盜竊罪
本案中,對被告人丹丹的行為是否應當以盜竊罪定罪量刑呢?有意見認為,被告人與男友牛某同居共同生活,二人已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且二人同居期間的財物有不可分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同時,就算被告人盜走牛某存款,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被告人已將贓款積極的退還了牛某,可見其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也就不構成盜竊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被告人與男友牛某只是同居關系,根據(jù)民政部發(fā)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雖然符合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護。這說明,我國確立婚姻關系的惟一法定手續(xù)就是結婚登記,也就是說,要求結婚的人除必須具備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外,還要履行結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被告人與男友牛某之間只是同居關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共同財產,所以以一方名義存的錢是屬于個人的,對方將其秘密取走,就構成了盜竊罪。如果兩人曾約定共同將錢存進銀行,但賬戶名字是一個人的,而對方將錢拿走了,那拿錢的一方就必須證明拿走的錢是屬于自己的,否則也將以盜竊罪論處。但婚姻關系就不一樣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一方將另一方錢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構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不應該算犯罪,因兩個人存在婚姻關系,只能認定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即構成了民法中的侵權。此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被告人既不是失主的近親屬,雙方也不是夫妻關系,不符合此條司法解釋的適用條件,所以,被告人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于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采用了秘密竊取的方法將他人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盜竊數(shù)額巨大,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