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謀盜竊不成改有人選擇搶劫
胡某、李某、陳某(女)因經濟拮據,三人共謀由陳某到車站以女色勾引男子至預先租用的暫住房,以為男子敲背為由竊取財物。陳某按預謀,將張某從車站騙到暫住房,騙張某脫下外褲,欲由埋伏在后半間的胡某、李某實施盜竊。但張某因故未脫下外褲。胡某、李某見無法通過盜竊取得財物,于是從后半間沖出,采用拳打腳踢的暴力方法劫得張某人民幣2萬元。當時陳某見胡某、李某沖出對張某實施暴力劫財既未參與也未阻止。事后陳某、胡某從劫得財物中分得贓15000元,李某分得贓款5000元。
二、同伙不作為是否同罪
本文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除了“二人以上”外,還必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在這種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為。這其中共同犯罪故意不僅事先預謀的共同犯罪故意,也包括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故意。關于此案中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其關鍵問題是對后行為(搶劫行為)認定為實行過限還是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又稱為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實行犯實行了超過共同犯罪人事先預謀或臨時協(xié)議的犯罪故意范圍的犯罪行為。在實踐中實行過限有兩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一是非重合性的實行過限,即實行犯實行的過剩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人的事先預謀沒有重合。例如甲、乙預謀盜竊,乙卻在盜竊的過程中實施了強奸行為。乙實施的強奸行為就屬于非重合性的實行過限。另一種是重合性的實行過限,即實行犯實行的過剩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人事先預謀或臨時協(xié)議的犯罪具有某種重合性。如甲乙預謀搶奪,乙實施了搶劫行為,由于搶奪與搶劫的實施在攫取他人財物這一范圍內有重合性,乙實施的搶劫行為就屬于重合性的實行過限行為。在我國刑法中雖然沒有對實行過限如何處理作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依據我國的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一貫堅持的主客觀相一致這一基本定罪量刑原則,只有行為人在對某一危害結果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時,才對該行為負刑事責任。對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實施的超過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為,其刑事責任應當由具體實施過限行為的犯罪人承擔,其他犯罪人對他人的過限犯罪行為理所當然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共同犯罪人預謀實施某種犯罪,但是在實施該罪的過程中,臨時起意共同實施了另外一種犯罪。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有分為二種情況:其一是積極參與型的臨時起意共同犯罪,即在共同實施事先預謀的犯罪過程中共同臨時起意并積極參與實施超出事先共謀范圍外的犯罪;其二是消極不作為的臨時起意共同犯罪,即在共同實施事先預謀的犯罪過程中共同臨時起意但并未具體參與實施超出事先共謀范圍外的犯罪。對于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不管是哪種情形,共同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是在共同的犯罪意志支配下的,共同犯罪人均應對全部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就本案例而言,從陳某、胡某、李某最初的犯罪預謀來看,顯然是要實施盜竊。但當本案的被害人張某未脫下外褲使得竊取財物不可能之后,胡某、李某即對其當場采取暴力強行劫取財物,本案的性質就由盜竊轉變?yōu)閾尳僮?。在胡某、李某實施搶劫的過程中,陳某雖然未與另外二人共謀搶劫也沒有任何明顯的行為,但綜合分析,本案應為三人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陳某的行為應構成搶劫罪。
綜上所述,本案中的行為屬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共同搶劫犯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