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為女友出氣為名索要錢財
被告人陳某偉以受害人林某紅打其女友為借口,向林某紅索要三千元醫(yī)藥賠償費,被林某紅拒絕后,被告人陳某偉準備好作案用的車輛及木棍,爾后邀集被告人葉某斌等五人,開車尾隨剛從郵政大廈出來正騎摩托車回家的受害人林某紅,當林某紅等人到達漳平鐵路水電領工區(qū)宿舍路段時,被告人陳某偉、葉某斌等人,持事先準備好的木棍毆打林某紅,致林某紅輕傷,之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
二、行為人構(gòu)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陳某偉、葉某斌得知被害人林某紅打了陳某偉女友后,在索要醫(yī)藥費未果的情況下,毆打被害人致輕傷,其毆打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陳某偉、葉某斌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案被告人陳某偉、葉某斌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
從本案的犯罪主體看,本案被告人陳某偉犯罪時年滿23歲、被告人葉某斌犯罪時年滿20歲,均屬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符合故意傷害罪主體要件規(guī)定的一般主體條件。
從本案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分析,2004年6月9日晚8時許,被告人陳某偉對被害人林某紅打其女友后,在被告人陳某偉向被害人林某紅索要醫(yī)藥費未果的情況下,便邀集被告人葉某斌等人用鋤頭柄毆打被害人,二被告人在實施這一犯罪行為時主觀上是存在明知用鋤頭柄毆打被害人會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但在索要醫(yī)藥費未果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泄憤報復的目的,不需對被害人身體實施了危害行為,其犯罪目的很明確,意在造成被害人身體的痛苦,以泄私憤,并非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其犯罪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符合故意傷害罪主觀方面要件。
從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客觀方面分析,被告人陳某偉在向被害人林某紅索要醫(yī)藥費未果的情況下,準備了作案的用車和鋤頭柄,并邀集被告人葉某斌等人尾隨被害人到漳平鐵路水電領工區(qū)宿舍路段后,用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對被害人實施毆打,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經(jīng)法醫(yī)傷情鑒定為輕傷,在上述的案情中可以看出客觀方面被告人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準備了作案的條件,同時也實際實施了對被害人身體的危害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輕傷的結(jié)果發(fā)生,已達到犯罪的傷害程度,且傷害的結(jié)果與被告人實施的傷害行為存在內(nèi)在的因果關系,這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從本案被告人行為所侵犯的客體看,雖然被告人陳某偉、葉某斌對被害人林某紅實施危害行為是在公共場所進行的,但其實施犯罪行為是事出有因,且只針對被害人林東紅一個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輕傷,目標很明確,其所實施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并非象尋釁滋事罪所規(guī)定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其目的在于損害他人身體權(quán)利,并非為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這符合故意傷害罪所侵犯的客體要件。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偉、葉某斌得知被害人林某紅打了被告人陳某偉女友后,在被害人林某紅索要醫(yī)藥費未果的情況下,對特定對象——被害人林某紅進行毆打,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四個構(gòu)成要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