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警察欺騙婦女并與婦女發(fā)生關系
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隊長,以檢查為由將某洗頭房老板趙女哄到外面騙奸。后趙女與其丈夫說起王某的體貌特征,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遂報警。王某承認自己冒充警察與趙女發(fā)生了性關系,但說趙女是自愿的,不是強奸。對王某冒充警察騙奸婦女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有意見認為,王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正?;顒樱瑧哉袚u撞騙罪論處。
二、 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王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fā)生性行為,應以強奸罪論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性為。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未違背趙女的意志,不構成強奸罪。
如何理解“違背婦女意志”,是正確適用強奸罪的關鍵。筆者認為應著重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從犯罪對象、行為手段上講有如下幾種情況構成強奸罪。1,違背正常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2、采用酒灌醉,藥物麻醉等其他方式控制婦女,使之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3、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與該婦女發(fā)生性交行為的4、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按法律特殊的規(guī)定處理。
從犯罪行為的時間上講,應是在發(fā)生性行為開始到結束時這一時間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如果在性行為開始時已經(jīng)取得婦女同意,性行為結束后,婦女本人對自己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感到后悔,或者因其他原因認為上當受騙,不能是認為違背其意志。不嚴格掌握、控制這一時間段,難免會讓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滋長不法分子的一些不法企圖。這顯然與刑事法律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原則和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的根本任務相違背。
上述案例中趙女是正常婦女,且并不認識刑警隊長,王某冒充刑警身份就能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這其中也許有趙女某種不當企圖。比如說為獲得公安機關的袒護,進行色權交易,從而達到違法經(jīng)營之目的等等。當其得知王某冒充警察,意識到某種不當利益不能實現(xiàn),便告發(fā)了王某。若以王某冒充警察騙奸趙女,是違背趙女意志,對王某以強奸罪論處,如前所述,有違刑法原意。如果嚴格掌握違背婦女意志的“時間段”,因王某與趙女發(fā)生性行為時已取得趙女同意,就不會認為王某違背了趙女意志,王某的行為也就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