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徒輸錢后搶回輸掉的賭資
甲與親友乙、丙在茶館“抓鬮”打牌賭博,輸掉賭資1750元后,甲因無錢翻牌遭乙拒絕,便發(fā)生糾紛、爭吵。甲電話邀約丁等三人前來“擺平”此事,丁等人來后便打了乙一耳光,并令乙、丙二人將贏的賭資退出。其間,丙因怕挨打被迫將贏的300元錢交出。鑒于乙身上無錢,甲便指使丁等人押其回家取1500元錢,在押送途中丁等人將其打傷(僅有證人證實其頭部流血,而無法醫(yī)學對其傷情的鑒定)。嗣后甲與丁等人一起逃走。第二天,公安機關抓獲甲,丁等3人在逃。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甲邀約他人搶回輸掉賭資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盡管賭博不受法律保護,用于賭博的賭資亦屬非法財產,參賭人員之間互相搶劫賭資,是屬于“黑吃黑“行為,但賭資屬非法財產而非無主財產,作為贓款依法追繳上交國庫,搶劫賭資侵犯了國家財產所有權,故懲治參賭人員搶劫賭資行為不是保護參賭人非法活動和非法利益,而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
本文認為甲邀約他人對參賭人員乙、丙雖具備一般毆打、威脅情節(jié),而且僅想搶回輸掉的賭資,實際搶回300元,但其行為符合刑法理論關于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搶劫罪。雖說賭博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賭資屬于贓款性質,理論上講應當一律追繳上交國庫,但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應當正視傳統習俗,對人性弱點持一種客觀、理性的態(tài)度。從現實社會層面講,賭博這種行為中外歷史上已流傳上千年,是一種比較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我國亦不例外。目前,公安部門對賭博金額、場所作出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民間小賭不認為屬于打擊對象,而且僅依靠法律手段是無法有效懲治的,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遏制賭博。當法律無法禁止民間小賭時,從社會秩序角度上講“有序化”賭博與“無序化”打、砸、搶、詐式賭博比較而言,兩害相比取其輕,“有序化”賭博令人比較容易容忍。一般民眾對賭博輸贏亦持認可態(tài)度,所謂愿賭服輸就是這個道理,對搶回賭資行為亦持一種不認同的態(tài)度。從刑法理論關于搶劫罪構成要件講,賭資屬于非法財產,依法應追繳上交國庫,因此,甲邀約他人搶回賭資的“黑吃黑”行為侵犯了國家財產權,懲治甲搶劫行為不是維護參賭人員之間非法利益和秩序,而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因此本案中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國家財產的故意,客觀上邀約他人對參賭人員乙、丙毆打、威脅搶回賭資,符合刑法理論關于搶劫罪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一般來說,輕刑化屬于刑罰處罰范疇,對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還要看其人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從社會穩(wěn)定來講,打、砸、搶式的賭博比正常、正規(guī)的愿賭服輸式的“有序化”賭博對社會危害更大。綜上所述,甲邀約他人搶回賭資行為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