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普通貨物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的行為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guī)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
(二)構成本罪的條件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準;
3、未補繳應繳稅額;
4、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準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準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立案標準
1、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2、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fā)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3、應當注意,下列幾種情形符合立案標準的,也應當以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罪立案偵查。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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