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開增值稅騙取出口退稅百萬
立酉陽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還有張某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用約定開票方式,讓貴州沿河縣某公司、劍河縣某公司,濟寧某公司,興仁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172份,接受虛開金額1841余萬元,稅額267余萬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55 余萬元。近日,酉陽法院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96 萬元;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95. 4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95. 4萬元。并對三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對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二、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判刑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姚某某與胡某某于2013年在酉陽縣成立酉陽某某公司,胡某某為法人代表,但公司的實際股東及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人張某某、施某某、姚某某三人。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間,張某某、施某某、姚某某在經(jīng)營酉陽某某公司過程中,與貴州省沿河縣某某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劍河縣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寧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貴州省興仁縣某某服裝有限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用約定開票的方式,讓沿河縣某某木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9份,金額4292356.57元,酉陽某某公司以此向酉陽縣國家稅務局申請出口退稅424740.26元;讓劍河縣某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6份,金額6863837.44元,稅額996852.46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5 9152.44元;讓濟寧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0張,金額3385800元,稅額491953.91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463015.39元;讓興仁縣某某服裝有限公司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7份,金額3873234.92元,稅額562777.65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529673.17元。酉陽某某公司接受上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72份,共計接受虛開金額1841 5228.9元,稅額267 5259.72元,共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55 1841元。
另查明,被告人施某某、姚某某、張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被公安民警帶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后張某某、施某某、姚某某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施某某否認其全部犯罪事實,姚某某否認其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酉陽某某貿(mào)易公司在沒有發(fā)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騙取國家退稅款,導致國家稅款損失超過150萬元,且無法追回;被告人張某某、施某某、姚某某作為酉陽某某公司實際負責的主管人員,積極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某某、施某某、姚某某的犯罪事實成立。綜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故作出如上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現(xiàn)判決已生效。來源:酉陽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