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貨物物品罪的行為有哪些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較為常見的走私犯罪,該罪有以下幾種行為表現(xiàn):
1、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手段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稅款。
2、未經海關許可并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料加工的保稅貨物(暫不繳納關稅)或者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少征或不征關稅)在境內銷售牟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
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
二、走私貨物物品罪怎樣判刑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處罰。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單位犯上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6、下列走私行為,根據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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