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包括六種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該《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也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過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
我們可以看出,構成“惡意透支”有兩個實質性條件,一是必須經過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要,二是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二者同時具備。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成立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督忉尅穼Α皭阂馔钢А睒嫵煞缸锏臈l件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2、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fā)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5、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以上是關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情形”以及“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成立條件”等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請律師幫您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