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捉奸后索要錢財
一直懷疑妻子有婚外情的劉某發(fā)現(xiàn)其妻打扮完后走出家門,遂偷偷跟蹤其妻至某賓館,見其在服務(wù)臺登記了506房,遂起疑心,即一邊監(jiān)視,一邊電話通知其朋友王某和胡某(均在逃),稱有急事要他們幫忙,叫他們趕到賓館。王某和胡某趕到后,劉某便將事情的原委告訴了他們后,三人決定一起去捉奸。他們一起敲開了506房門,發(fā)現(xiàn)劉妻和張某在房間里,遂以兩人有不正當關(guān)系為由,對張某進行毆打致其輕微傷。劉某并責問張某如何解決此事。張某連稱自己對不起劉某,并提出愿意補償劉某1萬元。劉某說至少拿5萬元,并逼迫張某寫一張5萬元的欠條。張某被迫寫了一張“今欠劉某人民幣伍萬元整”的欠條,欠款日期為3月22日。寫完欠條,劉某趕其妻離開賓館后,在該賓館另外登記了712房間,叫王某和胡某將張某押到712房,自己則留在506房,并要張某湊齊5萬元現(xiàn)金送到506房。張某到了712房后,給同事小馬打電話,稱自己有急事需5萬元錢,并叫同事把錢送到該賓館506房。小馬籌得現(xiàn)金4萬元送到賓館506房交給了劉某。拿到錢后,劉某來到712房,稱一人做事一人當,讓王某和胡某離開賓館,自己則押著張某,催其把余款1萬元湊齊。張某又打電話給朋友,并要朋友將錢送到賓館712房。劉妻離開賓館后擔心劉某把事情鬧大,就向公安機關(guān)報了案,并打電話告訴了劉某。劉某被當場抓獲。
二、丈夫是否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敲詐勒索是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財物,而勒索錢財型綁架原則上以綁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殺傷、殺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脅被劫持人的親友交出財物。也正因為綁架罪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構(gòu)成了極大的威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所以刑法將綁架罪歸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罪列,并以適用起點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且沒有勒索錢財數(shù)額大小的限制。而敲詐勒索罪僅對被害人的財產(chǎn)安全構(gòu)成嚴重威脅,并未像綁架罪那樣嚴重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將其歸屬于侵犯財產(chǎn)罪列,處以比綁架罪輕得多的刑罰——起點刑為管制,最高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且以勒索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作為構(gòu)成本罪的必備要件。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綜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劉某抓住了被害人張某的隱私,同時,被害人張某又有遮掩隱私不讓外人知曉以保住自己名譽的心理,因此,被告人劉某迫使被害人張某不得已而寫下欠條。但當張某本人一時交不出現(xiàn)金時,被告人劉某等人并未將張某作人質(zhì)而對其親友等人直接進行威脅以達到非法占有4萬元的目的,而是由張某通過向其同事、朋友借錢等方式,籌款后把4萬元交給被告人劉某,在這一籌款過程中,張某也未明確告訴是被人綁架要贖金,而是稱有急事要錢用。此時,張某的心理仍然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譽,情愿拿出錢來私了。顯然,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符合綁架罪的構(gòu)成要件。
被告人劉某雖然使用了暴力,但其使用暴力完全是出于氣憤,劉某毆打張某之后,也并未對張某進行搜身劫取財物,只不過是在張某提出“私了”請求后,趁機增加了張某提出的“私了”的籌碼,然后由張某“自愿”同意,寫下欠條,并由張某想辦法兌現(xiàn)“私了”的承諾。張某也為了“私了”,電話通知同事、朋友交錢,不是當場劫取,而是被害人張某通過第三人交出的財物,故此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被告人劉某在被害人張某寫下欠條后,為了讓張某兌現(xiàn)而達到勒索張某錢財?shù)哪康?,將被害人張某帶走,迫使其答?yīng)交錢,兌現(xiàn)其私了的許諾。這個案件發(fā)生的整個過程是圍繞著勒索財物而使用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張某產(chǎn)生恐懼心理(隱私被披露),從而答應(yīng)交出財物,以私了這一婚外情惹出的麻煩。這一系列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