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意找理由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在一拉面館內(nèi),被告人冷某結帳后,將裝有37元錢的包放在桌上后離開,適逢附近飯店的兩名廚師來到拉面館,其中一位廚師陳某動了一下冷某的錢包,被冷某發(fā)現(xiàn),冷某遂找來王某,以“動別人錢包,沒有規(guī)矩”為由,與王某一起毆打陳某。陳某所在飯店的老板楊某趕來勸解。冷某、王某便以“包內(nèi)有137元”、“帶他(指陳某)到派出所”等語言要挾陳某賠償200元。12月23日晚9時許,在某夜市附近,被告人王某以兩男子表情對其不敬為由糾集冷某毆打這兩名男子,后以該兩名男子交付500元了事。12月26日晚11時許,被告人王某、冷某駕駛摩托車到醫(yī)院十字路口時,被從這里經(jīng)過的李某夫婦所駕駛的農(nóng)用車碰了一下。王某、冷某二人遂將李某夫婦攔下,以打耳光等手段,要求李某夫婦賠償。爭執(zhí)當中與王某相識的村民張某出來勸解,王某堅持李某夫婦應賠償500元,李因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不足,由妻子回去取來500元交給王某、冷某。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案中王某、冷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二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三項犯罪事實中,犯罪所發(fā)生的場合分別在拉面館、夜市和十字路口,都是在公共場所,而且發(fā)生在拉面館和十字路口的犯罪,都有第三人在現(xiàn)場進行勸解。在這三項事實中,行為人都是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性質(zhì)符合“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規(guī)定,并且多次實施,已經(jīng)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應成立尋釁滋事罪。
從本案的暴力手段來看,尚未達到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強制的程度。實施敲詐勒索罪時的以暴力相威脅,與實施搶劫罪時使用的暴力雖然是同一意義,但在暴力的實施程度上有所不同,搶劫罪行為人的暴力程度通常達到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強制,除了交出財物別無選擇的地步。在本案的3項犯罪事實中,二被告人的暴力程度都不足以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強制,被害人還可以選擇報警等方式尋求幫助,因此不構成搶劫罪。
從被告人的目的和動機上看,其主要目的是無事生非,尋釁滋事。從該案的表面上看,被告人又打人又劫財,似乎符合搶劫罪的特征,但他們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侵犯財產(chǎn)關系,事實上也沒有得到多少財物。如果他們真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蓄謀搶劫,就未必會選擇這樣的人作為對象。他們只是憑借自己一方的人多,力氣強壯來“征服”對方,欺侮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尤其是在第2項犯罪事實中,被告人以兩男子有不敬的表情為由毆打兩男子,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是出于滿足耍威風的精神刺激的需要。
從本案的發(fā)生地點來看,都是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且有第三人在場。由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截了當?shù)剡M行,不避諱有第三人在場。敲詐勒索行為人以索取財物為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采取隱秘的方法,持不愿讓人覺察的態(tài)度。本案的第1、3項事實,雖然在犯罪動機上不如第2項事實那樣被告人是以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為犯罪動機表現(xiàn)得明顯,進而從犯罪動機上不易區(qū)分是敲詐勒索罪還是尋釁滋事罪。但是,第1、3項犯罪事實都是發(fā)生在公共場合,而且有第三人在現(xiàn)場勸解,被告人并不采取隱秘的方法,持不愿讓人覺察的態(tài)度,相反,被告人絲毫不在意現(xiàn)場有多少人,他們要向被害人顯示“實力”,擺擺“威風”,其主要危害性在于破壞公共秩序,因此具有尋釁滋事的性質(zhì),而且,兩被告人又具有多次實施的嚴重情節(jié),應認定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