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構成集資詐騙罪須達到“數額較大”。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并且得到投資者的集資款,數額較大,則構成犯罪既遂。行為人未得到集資款,或者數額未達到較大,凡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凡是由行為人自動中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系犯罪中止。
1、行騙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預計詐騙的財物數額,即詐騙犯罪所指向的公私財物數額。行騙數額不一定就是最終認定詐騙的數額。
2、受騙損失數額,是指被害人因詐騙分子的詐騙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一般宜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是可能增長的潛在價值,尚需要通過其他活動才能進一步實現(xiàn),不易計算,因而不宜認定,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被害人的直接損失是比較容易確定計算的,應予以全部認定。
3、實騙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騙取的財物數額。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4、“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以及“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標準,立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中,集資詐騙罪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參照1996年《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二、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集資詐騙罪根據不同的犯罪數額確定不同的量刑,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5、根據刑法第200條規(guī)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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