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使用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無售價假幣數(shù)額較大行為
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雖然無用假幣的數(shù)額較小,但因缺乏對假幣的明知,因此不夠成本罪。
(二)發(fā)現(xiàn)誤收假幣后而使用的行為
這是一種明知為假幣而使用的行為。如果數(shù)額較大,應以犯罪處理。行為人發(fā)現(xiàn)誤收假幣后,為了避免自己的經濟損失而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盡管有其可以諒解的一面,但它同樣危害貨幣的正常流通,使假幣難以禁止,從而具有了可罰性。當然,對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為人所實施的使用行為,在處罰時可以從輕。
二、持有使用假幣罪與他罪的界限
(一)偽造貨幣罪與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界限
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在偽造后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并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于偽造行為后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shù)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guī)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并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shù)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于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shù)摹?/p>
(二)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xiàn)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qū)別在于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shù)?,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shù)墓室舛鴶y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的同志認為,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目的的不同。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為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為區(qū)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
(三)盜竊、搶奪假幣后而持有、使用的情形
在實踐中,專門以假幣為對象進行盜竊、搶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或者把假幣誤認為是真幣而進行盜竊、強多,并引發(fā)了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這些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盜竊、搶奪的貨幣中夾雜假幣,并且真貨幣數(shù)額較大、假幣數(shù)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可按盜竊、搶奪罪論處。反之,如果盜竊搶奪的假幣數(shù)額較大。真幣數(shù)額較小,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盜竊、搶奪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幣罪論處。
一般研制,盜竊假幣,數(shù)額較大的,不按盜竊罪處理。因為假幣不存在價值計算問題。如果把假幣誤認為是真貨幣而進行盜竊、搶奪,則發(fā)生不能犯未遂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持有盜竊、搶奪的假幣,應如何認定?如果從蒞臨的一致性處罰,則應認定為盜竊或搶奪罪(未遂)。因為這種情況就像盜竊、搶奪而窩藏一樣,是一種不可罰之事后行為。不過,司法實踐可能不采納此種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幣,我們主張按牽連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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