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七歲未成年人校園毆打同學搶錢
十七歲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楊某某和任某某一起從鄭州市里到鄭州高新區(qū)一所學校找同學玩。當他們正在校園的路上行走時,該校學生白某突然追上來拉住任某某就打。李某某、楊某某看到此情邊阻止,邊質問白某為啥要打人?白某說,之所以要打任某某,是因為聽同學蔣某某說任某某想揍他。為證實白某的話,四人就一起去找蔣某某對質。然而,一直找到晚七時也沒找到。此時,白某要上晚自習進了教室,李某某等三人只好準備乘車回市里。誰知,他們剛走到校門口的公共汽車站,就看到外出的蔣某某從車上下來了。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上前就問蔣某某說沒說過任某某要揍白某的話,蔣某某承認說過。為此,李某某等三人就以蔣某某亂傳壞話為由,將蔣某某強行拉到附近的小樹林里,你一腳,我一拳地對其亂打起來。期間,李某某用皮帶抽了蔣某某二、三十下后,對蔣某某說:你說過的話該兌現(xiàn)了吧!意思是,一個星期前蔣某某曾講過請他們三個吃飯,但沒有請卻乘機溜了。蔣某某因怕再挨打,就掏出100元給對方。李某某等三人拿到錢后說:這一百元是給任某某看病的,因為蔣某某的亂傳壞話任某某讓白某打了。此時,有人向小樹林里走來,李某某等怕被人發(fā)現(xiàn)就準備乘車回市里。在往公交車站走時,又以吃飯和坐車需要零錢為由,向蔣某某索要125元。經公安機關法醫(yī)鑒定,蔣某某被李某某等三人打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文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該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下列四種情況:(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本案犯罪嫌疑人隨意劫持他人,并用皮帶將他人打傷,其行為符合此罪的表現(xiàn)形式,因此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從主觀動機上講,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是出于報復和泄私憤,而不是為了搶劫他人的財物,因此,被害人在李某某等人對自己實施暴力之后,交出的200余元是兌現(xiàn)先前的承諾,而并非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其的財物。也既是說,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從犯罪對象上看,犯罪嫌疑人侵害的被害人是原先相互認識的同學關系、屬于特定對象,這與搶劫罪侵犯的不特定對象是有區(qū)別的。
(二)從侵犯的客體上看,雖然本案犯罪嫌疑人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即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件,但更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因為,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且它還侵犯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案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為了報復他人,不顧后果,公然藐視社會主流文化所確定的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采取隨意攔截、毆打他人,并乘機索要被害人財物,這種非法行為和手段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更嚴重地是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所以,這種行為更加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高法之所以作了這樣的解釋,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盡可能讓他們少受刑罰,多受教育。本案雙方當事人因為都未成年,李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又基本符合此規(guī)定,因此,構成了尋釁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