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猥褻手段嚇走女青年后取得財物
某日傍晚,戴某看見女青年獨自一人用手推著一臺新買的電腦經(jīng)過小巷,戴某見周圍沒有其他人,遂走到高某前面,突然脫下自己的褲子,露出陰部。高某見狀大驚,丟下電腦,轉(zhuǎn)身就跑。戴某將高某的電腦拿回家,占為己有。
二、行為人構(gòu)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戴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戴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用脫掉褲子,露出陰部的猥褻方法嚇走高某,然后拿走電腦,其行為屬于以脅迫的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應(yīng)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一)戴某雖然對被害人高某實施了猥褻行為,但戴某的主觀故意不在于猥褻高某,而在于以猥褻手段竊取高某的財物,因此,戴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戴某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雖然有其特殊性,屬于一種非典型的侵犯財產(chǎn)的行為,在與刑法的對應(yīng)性上不是很明顯,但是這不等于刑法對此無相應(yīng)規(guī)定。戴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關(guān)系。
(二)搶劫罪的本質(zhì)在于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占有公私財物。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三種形態(tài):一是暴力,二是脅迫,三是“其他方法”。所謂“暴力”是指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實行毆打、傷害、捆綁等強力襲擊或身體強制,使其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當場劫走或迫使其交出財物。所謂“脅迫”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chǎn)生恐懼而不敢反抗,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所謂“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足以使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失去反抗能力、無力反抗、不知反抗的一切方法。這類行為具有三個特性:一是侵犯人身權(quán)利的行為,這也是搶劫罪所有手段行為的共性;二是這種行為是犯罪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本人施加暴力或脅迫以外的某種影響,使之失去反抗知覺或反抗能力;三是這種行為與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之間存在手段和目的關(guān)系。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的實施和完成,借助的正是先行的手段行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力反抗的有利條件。實踐中,其他方法一般表現(xiàn)為用麻醉物品、催眠術(shù)、毒藥等方法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本案中,戴某的行為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方式,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在實踐中不是很常見。戴某向周圍無人的單身女青年高某,突然脫下褲子,露出陰部,這對高某而言,不僅僅是一種猥褻,而且足以令其產(chǎn)生將要遭受性侵犯的恐懼,在這種恐懼心理的支配下,高某選擇逃離(這也是高某避免性侵犯的唯一方法)。戴某的行為實質(zhì)上是采用性威脅的方式,使被害人放棄反抗,從而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因此,戴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