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變相吸收存款后潛逃
陳某、程某自1998年至2000年以開瓷磚店需要資金周轉為借口,并以辦沙石廠購買汽車為由,以2分至5分的高額月息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吸儲資金計人民幣8萬元。2001年,陳某、程某又以到江蘇徐州承建高速公路能賺幾百萬元,以成立非法的“程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為幌子,采用高額月息和短期借款高額回報,吸儲資金計人民幣108.8萬元。通過以上方法,陳某、程某共非法募集資金達116.8萬元,受騙群眾達20多人。2001年5月初,被害人多次向陳某、程某追討借款未果。爾后,向公安機關報案,陳某、程某先后將瓷磚店、沙石廠、汽車賣掉。8月13日,陳某攜帶現(xiàn)金10萬元外逃。8月16日程某外逃。案發(fā)后,經被害人追討和公安機關追繳,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6922元。陳某歸案后,拒不如實交待集資款的去向。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非法集資的方法詐騙他人的資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二者都是金融領域的犯罪。從形式上看,兩者都是被害人主動將錢款交到行為人手中,都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司法實踐中兩者極易混淆。本文認為因此以下幾方面討論: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該目的是區(qū)別認定其他非法集資犯罪、一般集資違法行為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之一。目的是人的一種內部心理活動,具有主觀性,但這種主觀性并不意味著否定目的內容的客觀性??陀^上具有較大數(shù)額的集資款不能歸還是認定集資詐騙罪的要素之一,但不是在客觀上給集資者造成損失,無法返還集資款的就必然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認定還要結合考察行為人不能歸還的具體原因,行為人是否體現(xiàn)出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意圖等。在本案中,陳某、程某對于非法集資的116.8萬元中有996922元屬于客觀上無法歸還的部分,其無法歸還是由于陳某、程某并未利用集資款從事實際的經營活動,其返還是采用后筆集資款兌付前集資款的手段,是引誘更多的受騙者的一種手段,因此并不影響對陳某、程某詐騙行為的“非法占有”的認定;當然返還部分的數(shù)額應當在定罪量刑時予以扣除。
(二)在集資中是否使用詐騙的手段,即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行為人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信任,取得資金。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程某以承建高速公路能賺幾百萬元為幌子,制造假象,以高利率、短期借款高額回報等手段引誘他人上當,吸收公眾資金,并以后筆集資款償還前筆集資款的本息,實際上并無任何經營活動,最終造成巨額的資金無力歸還,應認定為詐騙行為。
(三)行為人在履行集資承諾中的能力和誠意。正當?shù)募Y行為當事人對集資中的承諾有實際的經營作依托,行為人具有完全或部分的履行能力,在集資后為履行承諾進行實際的能力;而集資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承諾的誠意,通常在客觀上也表現(xiàn)為沒有實際的履行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程某的行為即屬于后者。
(四)考察行為人違約后的態(tài)度。正當?shù)募Y行為即使在發(fā)生糾紛、承諾未能兌現(xiàn)之后,集資人也能積極采取措施補救,不會故意逃避責任;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沒有誠意設法解決,有的甚至攜款潛逃。如本案被告人陳某、程某潛逃外地,逃避還款,表現(xiàn)出相當?shù)闹饔^惡意。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程某采用了高利率、短期借款高額回報、高額分紅等多種手段非法斂集資金,從表面形式來看,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極其相似的地方,但兩被告人在116.8萬元巨款到手后,沒有將分文投入到企業(yè)生產中去,而是將原有的企業(yè)及設備全部賣掉,攜款潛逃。公安機關為了挽回群眾損失,在追繳贓款的過程中向陳某訊問款項去向,但其拒絕提供,可見,陳某、程某非法占有這筆巨款的主觀故意目的非常明顯,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故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