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土炸彈放在他人家門口
被告人王某某懷疑自已的妻子和鄰居李某某有染,便懷恨在心尋機報復。爾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綿陽、松埡等地購得氯酸鉀和硫黃等連同石子一起裝入空酒瓶里試制成爆炸物。同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見鄰居李某某在家后,便將自制爆炸物安裝在李某某的住房門上,待李某某開門時爆炸物便將引爆。因李某某的翁父韓某發(fā)現此爆炸物并將此物取下,韓在處理該爆炸物時爆炸物爆炸,韓與其妻敬某被炸傷(表皮傷)。
二、是否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了報復鄰居李某某,采取非法制造爆炸物足以奪取李某某性命的方法懲治李某某,達到報復目的,且不計后果放任這種后果的發(fā)生,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王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爆炸物被他人發(fā)現,而使王某某的目的沒有達到,屬故意殺人罪未遂。
從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和案件事實來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與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和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體是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犯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個、某幾個特定的人或者某項具體財產,它的實際危害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犯罪份子往往也是難以預料和控制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的對象是特定的。此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目的很明確,因為懷疑李某某造成他妻子離家出走,導致他的家庭破裂,被告人想報復李某某,他實施犯罪行為的對象是李某某及其家人,是特定的,被告人放置爆炸物的地點是李某某的家門口,爆炸物破壞的范圍被限制在不是人群密集或者財產集中的公共場所,故王某某的行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王某某的行為屬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根本區(qū)別在于犯罪的客體不同,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從本案的案情來看,王某某為了報復李某某,便采取自已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欲致傷李某某。王某某為了達到傷害李某某的目的,先試制炸藥引爆,進行調試。后見李某某在家,便懸掛爆炸物于李某某必經過的門口,放任爆炸物對李某某及家人造成何種傷害的結果的發(fā)生。爆炸物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具有很大殺傷力的危險物品,爆炸物品爆炸后很容易奪取他人性命,本案被告人希望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被告人的行為系故意殺人。刑法的輕重應以行為人的反社會性和危險性為根據,本案被告人想報復李某某卻采取對社會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產生嚴重威脅的方法(制造爆炸物)來達到目的,雖然被告人一直不供述他想對受害人造成多大傷害的真正目的,但他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清晰的表明了他的犯意。被告人不供述的,但其它證據能清晰地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的,我們也應當予以認定。此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所希望的危害后果沒有達到,系故意殺人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