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飯店佯裝摔傷手臂要求賠償
王某、張某、劉某經(jīng)預謀后,利用王某有左臂習慣性關節(jié)脫臼的毛病,去敲詐某餐館一筆錢。王某、張某來到某餐廳內就餐時,王某趁無人注意,佯裝摔倒在地面的濕滑處致左臂受傷,王某、張某以餐館地面滑造成摔傷為由要求餐館老板賠償,并揚言“如若不賠償就去消費者協(xié)會告狀、帶人來砸店”等等。餐館老板要求上醫(yī)院先檢查看一下傷勢,此時,假裝在一邊觀看的劉某出來做調停,勸導雙方大事化小,不如就地私了,餐館老板覺得自己確有責任,為了不影響生意,盡快了結此事,在劉某的“協(xié)調”下,與王某、張某達成協(xié)議:“由餐廳給付賠償金3000元,不再追究其任何責任”的協(xié)議。三人得款后各分得1000元。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王某左臂習慣性關節(jié)脫臼的毛病,再去餐廳假摔,造成在餐廳摔倒導致手臂受傷的假象。使餐廳老板產生錯覺,認為王某確系因餐廳工作疏漏造成地面濕滑而摔傷的,進而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tài)度自愿給付了錢財,故應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雖均屬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行為也都有一定的“詐”的因素。詐騙罪的“詐取”財物,是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付財物。不存在強行索取的情況,這里的“詐”是指“詐術”,是一種欺騙,使被害人自己上當受騙,沒有強制因素。敲詐勒索罪“詐取”財物,是采取恐嚇、要挾的手段,給受害人施加壓力,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交出財物。這里的“詐”有恐嚇、要挾的強制性因素。因此,二者區(qū)別的關鍵點在于——前者是采用欺騙的方法,后者是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在前者的情況下,被害方是“自愿”交付財物,在后者的情況下,被害方是被迫地交付財物或者提供財產性利益。所以區(qū)分兩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取得財物是以詐騙的手段,還是以威脅的手段。
本案中三被告人利用王某左臂習慣性關節(jié)脫臼的毛病,并虛構餐廳地面濕滑摔傷的事實,他們利用餐廳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為由,要求經(jīng)營者支付醫(yī)藥費用,目的是詐取錢財。餐廳老板在主觀上陷入這樣的認識誤區(qū)——因自身工作疏漏導致其提供的服務出現(xiàn)瑕疵,進而造成就餐客人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餐飲業(yè)屬于服務行業(yè),就餐的客人屬于消費者。服務行業(yè)的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當消費者因其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而導致人身受到傷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給予賠償,經(jīng)營者應當支付合理的費用。在這樣的情況下,餐廳老板交付錢財并非出于其精神受到強制,而是其主觀上處于一種被蒙蔽的狀態(tài),產生錯覺認識,以致“自愿”賠償消費者王某損失,完全符合詐騙罪特征。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取財手段應系詐騙。
在整個案件中,三被告的言語并不能構成威脅、要挾強索公私財物。如果確實在餐廳就餐因地面濕滑摔傷的事實存在,消費者受到傷害向經(jīng)營者索賠是其正當權利。協(xié)商是解決賠償問題的辦法之一,另一方完全可以同意或者放棄協(xié)商采取訴訟等其他辦法解決。協(xié)商中一方稱 “如若不賠償就去消費者協(xié)會告狀、帶人來砸店”等言語并不是左右餐廳老板是否賠償?shù)臎Q定性因素,不能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