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要賬關押他人致他人死亡
被告人蔣某某與陳某某和趙某某開辦的炮竹煙花廠有業(yè)務往來,炮竹煙花廠在業(yè)務往來中欠蔣某某部分貨款。2007年4月1日19時許,陳某某打電話告知蔣某某自己已到湖南。4月5日上午,蔣某某租車到瀏陽市煙花市場接陳某某、趙某某吃中飯。下午陳某某到陳氏集團友歡花炮機械廠購買煙花機械及配件。之后,蔣某某帶陳某某、趙某某來到自己家二樓大廳。蔣某某向陳某某、趙某某索要貨款,對她們說:“有個老頭欠我30多萬元錢,我現(xiàn)在殺人的心都有了,我不殺那老頭,我要殺他兒子?!边€說一些威脅語言,聲稱如果陳、趙二人不還錢,不準她們離開。在陳、趙二人手機來電話時,蔣某某又扣下了二人的手機,禁止陳、趙二人與外界聯(lián)系。下午4時許,陳某某、趙某某被逼無奈,答應付錢給蔣某某。蔣某某怕陳、趙二人同去取錢時逃走,便留下陳某某在其家里,并派了人看守,自己則同趙某某去江西省上栗縣的銀行取錢。趙某某先后兩次在銀行取出5萬元,然后與蔣某某等人回到醴陵。趙某某將5萬元與自己包內(nèi)的現(xiàn)金3000元一起交給了蔣某某后便與陳某某準備離開。這時,被告人蔣某某又提出為陳某某發(fā)貨時,陳某某要其帶鞭炮引線,結果在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被罰款30000元,這筆錢應該由陳某某承擔,便繼續(xù)向陳某某要錢。陳、趙二人不同意,欲離開,被蔣某某的朋友攔住,陳、趙又提出上廁所,蔣某某怕陳、趙打電話與外界聯(lián)系,又扣下二人手機,在二人上廁所過程中,還派人跟著她們,防止她們逃跑。到18時許,陳某某見天已漸黑,趁蔣某某與趙某某在對帳,未注意時想從二樓窗戶逃走,不慎從二樓掉下摔傷。經(jīng)鑒定,陳某某的傷情系重傷。
二、犯罪嫌疑人應如何處罰
被告人蔣某某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北桓嫒耸Y某某非法拘禁陳某某五個小時,是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還是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司法實踐中沒有嚴格的法律界線,但是蔣某某的非法拘禁行為導致了陳某某重傷結果的出現(xiàn),雖然二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單獨制發(fā)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模海?)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這一規(guī)定雖然在2002年被廢止,由于在在實踐中,一般主體實施的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就沒有司法解釋予以界定,因此審判機關在處理一般主體實施的非法拘禁時不得已仍參照這個規(guī)定予以定罪。蔣某某的非法拘禁行為明顯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非法拘禁罪是毫無疑問的。至于是否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也很明顯?!缎谭ā返诙偃藯l第二款規(guī)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個“致人重傷”顯然只是指重傷結果的出現(xiàn),如果是被告人使用了暴力所致,那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此對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應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配合群眾送被害人到醫(yī)院救治,可以減輕處罰和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