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電纜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盜割通信電纜,造成2100門電話中斷,盜割電纜價值51000元。其行為同時觸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盜竊罪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該案屬于典型的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數(shù)罪,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shù)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而觸犯二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在刑法理論界,通說認為對于想象競合犯應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予以論處,即對想象競合犯無須數(shù)罪并罰,而按其觸犯數(shù)罪中的最重的犯罪論處。
二、犯罪嫌疑人應該如何判刑?
如何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有意見認為應當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理由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與其他二罪相比顯然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重罪。體現(xiàn)在:一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盜竊罪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犯罪屬于侵犯財產(chǎn)罪,二者相比,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是重罪。二是前罪的起點刑較高,只要構(gòu)成犯罪,即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而盜竊罪的起點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綜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的行為應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量刑。
但本文則認為,被告人之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谏鲜鱿胂蟾偤戏傅睦碚?,選擇數(shù)罪中最重的犯罪論處應從實際量刑的立場考量,而不是法條規(guī)定的表象。被告人盜割電纜價值是51000元,在犯罪地屬于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只能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從量刑的角度看,盜竊罪重于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當然應以盜竊對其判處刑罰。
以盜割通信電纜行為實施的犯罪近年來屬于高發(fā)犯罪,個別偏遠山區(qū)甚至達到了猖獗的地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發(fā)布了《關(guān)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給予了量化,方便了司法操作。同時也帶來了法律和法理上的沖突。以本案為例,如果被告人之行為造成二千以下用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或者是二千以上用戶通信中斷1小時以下,依《解釋》原則不構(gòu)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假設達不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的話,顯然也構(gòu)不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其行為將被宣告無罪,這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即構(gòu)成”的理論是相沖突的。再如果,被告人盜竊數(shù)額剛好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其與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起點刑相同的時候,就不容易依據(jù)以上的理論選擇定罪。刑法和刑法理論的任務之一是懲罪和預防犯罪,司法解釋的任務當然如此,《解釋》對此類犯罪設立定罪量刑的下限有失偏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