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如何認定
(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xiàn)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zhí)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于體現(xiàn)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
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zhí)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zhí)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何進行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二)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
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四)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fā)現(xiàn)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jīng)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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