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K痉C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jiān)督權力的機關。在我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和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zhí)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zhí)法時,剛正不阿,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yōu)E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二)客觀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本罪只能有司法工作人員構成
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yè)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四)主觀故意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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