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guī)定,適用逮捕措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尤其是在犯罪事實方面必須達到一定的證明要求。但是,逮捕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而且,適用逮捕措施時,偵查活動尚未結束,且往往是剛剛開始,因此適用逮捕的證明要求不宜過高。正是基于以上考慮,我國刑訴法將逮捕的證明要求規(guī)定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既是適用逮捕的首要條件,也是逮捕的證明要求。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實體事實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實”;二是關于證據的要求,即“有證據證明”。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連,共同構成逮捕的證明要求。
一、如何理解逮捕條件中的“有犯罪事實”
(1)發(fā)生了犯罪行為;
(2)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中,只要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達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證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實”的要求,至于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涉案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
二、如何理解逮捕條件中的“有證據證明”
“發(fā)生了犯罪行為”和“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憑空設想的,而必須根據已有證據依法認定,這就是逮捕的證明要求中的 “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包括對證據的質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體講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證據必須是確實的。這是對證據的質的要求,即審查逮捕中適用的證據,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
(2)證據可以互相印證。這體現了對證據的量的要求。這種量的要求不是機械的、具體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掌握。證據可以互相印證,排除了孤證的可能性。
關于“有證據證明”,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主要觀點有:
(1)有人認為,有一個確實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達到逮捕的證明要求。這種意見是不可取的。證據必須是確實的,這是對證據的質的要求,但要保證證據質的要求,沒有一定量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沒有數個證據的互相印證,很難說某一個證據是確實的。
(2)有人認為,只要刑訴法規(guī)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等七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證據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就達到了逮捕的證明要求。這種意見是片面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種類,是根據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劃分的,本身并不表明證明力的大小。而且,根據法律規(guī)定,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3)有人認為,有證據證明,就是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要確實、充分。這種觀點雖然把證據的質和量統(tǒng)一了起來,但是證據確實、充分是起訴和審判階段對被追訴人定罪量刑的證明要求。在審查逮捕中,不解決定罪量刑問題,并不要求證據確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