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長利用村民名義騙取扶貧貸款
被告人張某系原某村副村長。2000年1—4月,在國家扶貧政策的允許下,未同村委會成員商量,也未告知村民的相關情況,私自以“某村委會”的名義在扶貧辦申請板栗、大棗秧苗的貸款項目,張某在明知該果苗款只需15萬元的情況下,張某卻向縣扶貧辦申請需20萬元,在縣扶貧辦下達該項目文件指標后,張某以農(nóng)戶每戶貸款200元的小額貸款的金額,私刻農(nóng)戶私章及代簽字的方法,從農(nóng)業(yè)銀行貸款20萬元。張某除支付果苗款15.5萬元后,將剩余的4.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二、村長構成何種犯罪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有意見認為,張某系副村長,是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農(nóng)戶貸款購果苗的方式騙取公物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三)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貪污罪。
本文認為,張某雖是副村長,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所謂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破壞公務行為的廉潔性,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為對象進行賄賂,收買公務行為的犯罪的總稱。其基本特征,第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而被告人張某系副村長,是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管理公務的人員,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第二,在客觀方面張某是利用其副村長的職務便利實施的騙取公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其他工作人員。即侵犯了國家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金融機構對貸款資金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而張某私刻農(nóng)戶私章,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公物的行為,應該已構成了貸款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