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一)挪用公款罪一般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為拘役刑;數額為3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8000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的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挪用公款20萬元不退還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挪用特定款項的量刑標準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或挪用公款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重處10%。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時注意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對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yè)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fā)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fā)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5、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末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jié)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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