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后糾集他人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費
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害人林某某曾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于2015年6月左右分手。后張某甲認為林某某敗壞其名譽,遂邀約其弟被告人張某丙、堂弟被告人張某丁、表弟被告人熊某等人,欲以張某甲與林某某戀愛期間曾墮胎為由,找林某某索取補償費。上述四人來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重慶市某小區(qū)的家門前,趁被害人林某某開門之際,沖進林某某家中。熊某、張某丙、張某丁將林某某圍堵在客廳中,張某甲稱林某某曾承諾給其五萬元補償費,要求林某某給錢。林某某到陽臺求救,被張某丙拉回客廳。張某丁拿起林某某家中的水果刀在手中把玩,林某某見狀因害怕被傷害,遂將數(shù)張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張某甲。張某甲從林某某的數(shù)張銀行卡中共計取出現(xiàn)金6900元,后張某甲欲帶林某某到某廣場繼續(xù)取款,便指使熊某、張某丁、張某丙輪流將林某某架住走出其小區(qū),林某某向小區(qū)保安求救,但受到熊某阻攔。走出小區(qū)后,張某甲預先強迫林某某在其書寫的“我愿意給張某甲5萬元分手費”等內容的欠條上簽字捺印。后因圍觀群眾經林某某求助后報警,張某甲等人趁機離開。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丙、張某丁、熊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據(jù)此,以張某甲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認為林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張某甲等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任何債務關系,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只是為了獲取他人錢財?shù)臓窟B行為。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而通過張某甲等人實施暴力的程度及犯罪的結果來看,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更為適當。
(一)非法索取財物主觀要件突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明顯不當
首先,非法拘禁罪是指強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意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能剝奪,其主要保護的是公民人身自由權這一法益。其中,將索要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納入該罪規(guī)制,也是考慮到行為人索要的債務是其與被害人之間合意產生,即便是非法債務,債權在客觀上也歸屬為行為人,行為人只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種私力救濟,如將之歸入侵財犯罪,因行為人客觀上使用了強制手段,量刑勢必過重,造成罪刑失衡,違背了刑事立法的謙抑性原則。但此種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須以債務存在為構成要件,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必須存在債務關系,就本案而言,張某甲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分手費處有張某甲的陳述外,并無其余證據(jù)予以佐證,在雙方無債務關系的情形下,張某甲索要錢財?shù)男袨榫筒怀闪⒈Wo自身利益,而變?yōu)榉欠ㄋ魅∷素斘?,如仍以非法拘禁罪來定罪處罰,顯然罪行不當;其次,張某甲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索取錢財,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也是其為了索取錢財所采取的一種手段而已,因張某甲與被害人之間不成立債務關系,其強行索要錢財?shù)男袨閼獙俜欠?,而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也是其為了非法索取錢財?shù)囊环N牽連行為,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綜上,本案以非法拘禁來定罪處罰,明顯不當。
(二)暴力特征和當場性不突出,搶劫罪構成要件欠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是行為人有意識地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進行精神強制,意在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而為其劫取財物創(chuàng)造條件;或者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另外,搶劫罪獲取錢財必須具有當場性。而本案中,張某甲等人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及精神壓迫,但是通過林某某能數(shù)次求助,并尋求他人報警的情形來看,張某甲等人的暴力程度遠未達到使林某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張某甲等人實施暴力、脅迫的程度有限;再者,張某甲等雖當場取得了一部分財物,但其主要目的還是要求林某某認可這五萬元分手費,并以欠條的形式加以確認,而且在這五萬元的欠條中,還將當場獲得的財物予以了扣除,因此,其索取財物,并不具備當場性,綜合上述兩點,張某甲等人的行為,首先在暴力程度上未達到搶劫罪的強制度,且對財物的索取也并非要求當場兌現(xiàn),對張某甲等人如以搶劫罪定性,既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亦未體現(xiàn)罪當其行的刑事裁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