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備搶劫后轉而盜竊
無業(yè)人員黃某因賭博輸錢,為了湊錢購買“六合彩”,密謀伺機作案。經過打探,準備搶劫頗有錢財?shù)膫€體戶張某。某晚,黃某攜帶作案工具翻墻進入張某院內,準備實施暴力搶劫財物,卻發(fā)現(xiàn)無人,遂撬鎖入室內,盜走價值5000元的手機等錢物。案發(fā)后,黃某被抓獲歸案。
二、行為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本文認為,黃某的行為僅構成盜竊罪。
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數(shù)罪,關鍵是如何看待犯意內容的確定問題。黃某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搶劫預備階段,第二階段是盜竊實行階段。黃某存在兩個犯罪故意,即由搶劫故意到盜竊故意,是另起犯意,還是犯意轉化呢?
所謂犯意轉化,是指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改變犯罪故意而常常導致此罪與彼罪的轉化。犯意轉化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預備階段的此犯意轉化在實行階段轉化彼犯意,即行為人以此犯意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卻以彼犯意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二是在實行犯罪過程中的犯意轉變。所謂另起犯意,是指在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出現(xiàn),停止原犯罪行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實施另外一個犯罪行為。犯意轉化和另起犯意十分類似,但是有本質區(qū)別。犯意轉化本質是此罪轉彼罪,因而仍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后,行為人又另起犯意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故實為數(shù)罪。
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的主要區(qū)別是:(1)前一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停止下來。犯意轉化是前一犯罪行為正在繼續(xù)進行過程中的犯意變更;而另起犯意是前一行為由于某種原因已經停止后的臨時起意;(2)犯罪對象是否為同一對象。犯意轉化是針對同一被害對象而存在的;而另起犯意既可以針對同一被害對象也可以針對另一不同對象。(3)犯罪客體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為同一或同類法益。犯意轉化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同類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多數(shù)情況下是不相同的。
在處理原則上,另起犯意由于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符合兩個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成立數(shù)罪,應當對行為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而犯意轉化則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所謂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shù)個犯罪行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的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而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的犯罪形態(tài)。吸收犯的吸收關系一般可以表現(xiàn)為以下三種情形:(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2)主行為吸收輕行為;(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
本案中,黃某在預備搶劫過程中,主觀上打消了搶劫這一犯罪意圖,符合刑法中止犯的有關規(guī)定。在犯罪行為未終了之時,針對同一被害對象張某的室內,黃某又萌生了盜竊的故意。可見,黃某的行為是由一罪轉化為另一罪,屬于犯意轉化。黃某攜帶工具至案發(fā)現(xiàn)場屬于搶劫犯罪的預備行為,因此,根據實行行為(盜竊)吸收預備行為(搶劫)的原則,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