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的捉奸行為后索要補償
一直懷疑妻子有婚外情的陳某發(fā)現(xiàn)其妻打扮完后走出家門,遂偷偷跟蹤其妻至某賓館,見其在服務(wù)臺登記了408房,遂起疑心,即一邊監(jiān)視,一邊電話通知其朋友王某(在逃),稱有急事要他幫忙,叫他趕到賓館。王某趕到后,陳某便將事情的原委告訴了他后,兩人決定一起去捉奸。他們一起敲開了408房門,發(fā)現(xiàn)陳妻和張某在房間里,遂以兩人有不正當(dāng)關(guān)系為由,對張某進行毆打致其輕微傷。陳某并責(zé)問張某如何解決此事。張某連稱自己對不起陳某,并提出愿意補償劉某1萬元。陳某說至少拿6萬元,并逼迫張某寫一張6萬元的欠條。張某被迫寫了一張“今欠陳某人民幣陸萬元整”的欠條,欠款日期為2008年8月22日。張某寫完欠條后,陳某趕其妻離開賓館,并在該賓館另外登記了412房間,叫王某將張某押到412房,自己則留在408房,并要張某湊齊6萬元現(xiàn)金送到408房。張某到了412房后,給親戚小趙打電話,稱自己有急事需6萬元錢,并叫親戚把錢送到該賓館408房。親戚籌得現(xiàn)金5萬元送到賓館408房交給了陳某。拿到錢后,陳某來到412房,稱一人做事一人當(dāng),讓王某離開賓館,自己則押著張某,催其把余款1萬元湊齊。張某又打電話給朋友,并要朋友將錢送到賓館412房。陳妻離開賓館后擔(dān)心陳某把事情鬧大,就向公安機關(guān)報了案,并打電話告訴了陳某。陳某被當(dāng)場抓獲。
二、丈夫是否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一)要正確認識被告人陳某捉到張某與其妻在某房間這一特定場合時所采取的暴力毆打張某的行為。從本質(zhì)上來講,被告人陳某這一暴力毆打行為完全是出于氣憤所致,毆打后,被告人陳某并未立即要張某交出身上所帶錢財,因此,這與搶劫罪中為非法獲取財物而當(dāng)場使用暴力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二是被告人陳某提出如何解決時,張某先是賠禮,并主動提出給被告人陳某1萬元私了,然而被告人陳某提出至少要給5萬元才可以私了。張某為保住名譽,被迫同意給被告人陳某5萬元人民幣。因此,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gòu)成要件。至于張某由王某和胡某押到另一個地方,限制了張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陳某此行為的目的不是綁架張某,而是要求張某履行“欠條”的承諾,以達到其非法獲取5萬元的目的。這可從張某給同事借錢說有急用的電話中得到證實。因此,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只能是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綜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陳某抓住了被害人張某的隱私,同時,被害人張某又有遮掩隱私不讓外人知曉以保住自己名譽的心理,因此,被告人陳某迫使被害人張某不得已而寫下欠條。但當(dāng)張某本人一時交不出現(xiàn)金時,被告人陳某等人并未將張某作人質(zhì)而對其親友等人直接進行威脅以達到非法占有4萬元的目的,而是由張某通過向其同事、朋友借錢等方式,籌款后把4萬元交給被告人陳某,在這一籌款過程中,張某也未明確告訴是被人綁架要贖金,而是稱有急事要錢用。此時,張某的心理仍然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譽,情愿拿出錢來私了。顯然,被告人陳某的行為不符合綁架罪的構(gòu)成要件。
(二)被告人陳某雖然使用了暴力,但其使用暴力完全是出于氣憤,陳某毆打張某之后,也并未對張某進行搜身劫取財物,只不過是在張某提出“私了”請求后,趁機增加了張某提出的“私了”的籌碼,然后由張某“自愿”同意,寫下欠條,并由張某想辦法兌現(xiàn)“私了”的承諾。張某也為了“私了”,電話通知同事、朋友交錢,不是當(dāng)場劫取,而是被害人張某通過第三人交出的財物,故此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特征。
(三)被告人陳某在被害人張某寫下欠條后,為了讓張某兌現(xiàn)而達到勒索張某錢財?shù)哪康模瑢⒈缓θ藦埬硯ё?,迫使其答?yīng)交錢,兌現(xiàn)其私了的許諾。這個案件發(fā)生的整個過程是圍繞著勒索財物而使用要挾的方法,使被害人張某產(chǎn)生恐懼心理(隱私被披露),從而答應(yīng)交出財物,以私了這一婚外情惹出的麻煩。這一系列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