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斡旋受賄怎么認定
(一)斡旋受賄的條件
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斡旋受賄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利用的是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2、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3、必須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索取了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了請托人財物。
(二)行為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職權或地位,并且這種職權或地位能夠直接或間接影響到瀆職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意志。但如果行為人是利用離退休之前的職務所形成的影響,則不構成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行為人在接受請托時是否明知必須利用自身的職權或地位的影響才能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不明知,則不存在故意,換言之,則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不構成斡旋受賄罪。
3、瀆職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其是受行為人職權或地位的影響還是基于一種單純的人際關系。只有瀆職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是考慮到行為人的職權或地位時,行為人才可能構成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反之則不然。
4、請托人在委托行為人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時,看中的是行為人的職權或地位,而不是單純的利用親友關系。
綜上,斡旋受賄中對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我們不能簡單的歸結為單個詞語的解釋或說明,而應從上述幾個方面來尋求實質性的判斷標準。
二、斡旋受賄與其他受賄行為如何區(qū)分
刑法規(guī)定的斡旋受賄行為與其他四種受賄行為的要件有所不同:
1、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而非一切謀取利益的行為。
2、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由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實現(xiàn)的,而非行為人自己職務上的直接行為。
3、其他直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受行為人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使然,它們之間實為一種制約、影響與被制約、被影響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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