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究:
1、單位受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shù)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如何區(qū)分
(一)構成犯罪的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范圍內(nèi)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然而受賄罪的主體又不局限于此,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該類非國有性質(zhì)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農(nóng)村村民委員會、城鎮(zhèn)的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的單位都不可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二)兩者的客體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行為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
2、受賄罪是復行為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jié)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為。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jié)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jié)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著斡旋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為,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有單位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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