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有哪幾種表現(xiàn)形式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根據(jù)受賄人取得賄賂的方式不同,可以將受賄罪區(qū)別為收受型賄罪和索取型受賄罪。
(一)收受型受賄罪
所謂收受,指行為人接受行賄人主動交付的賄賂,行為人收受賄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從行賄人手中接受賄賂,也可能是間接的,即經(jīng)過行為人同意或默許由第三者(如行為人配偶、子女等)從行賄人手中接受賄賂。收受不論采取直接或間接的形式,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為人收到賄賂,取得對賄賂的實際控制為必要,否則行賄人委托他人轉交賄賂,雖然賄賂已經(jīng)脫離行賄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將賄賂轉交行為人,行為人沒有實際收到賄賂,沒有實際控制賄賂,就不能說已非法收受賄賂。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賄賂早已脫離行賄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現(xiàn)象,因而對行賄的既遂與未遂,受賄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上,有不同觀點,因此應該嚴格把握受賄犯罪的各個構成要件,才能準確定性,恰當處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對方財物的,都是收受賄賂呢?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認真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必須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索取型受賄罪
所謂“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當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賄賂,而未使用要挾、脅迫的方法,后者則使用了要挾、脅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財物,其事就不好辦或者會有嚴重后果,迫使當事人給他送財物。
二、受賄罪應該怎樣懲處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的刑罰的規(guī)定處罰,即:
1、受賄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2、受賄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3、受賄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受賄數(shù)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于多次受賄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shù)額處罰。對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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