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放火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構成放火罪的情形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的處罰標準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其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二、怎樣認定放火罪既遂
(一)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的區(qū)別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qū)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fā)生意見分歧。
(二)放火罪既遂的認定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fā)生犯罪未遂問題的,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后果的,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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