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物品又不問自取
張某某有一輛摩托車,其友陳某某提出借用,張某某同意,陳某某借用數(shù)周未還。某晚,張某某著急用車,便去王家索還,發(fā)現(xiàn)王家無人,便想將車先推回,明天再告知陳某某。次日,陳某某將丟車之事告訴張某某,并提出用10000元予以賠償。張某某隱瞞了實情,陳某某于是給付張某某車款10000元。
二、后隱瞞實情騙取財物是否構成詐騙罪
對本案的定性,有兩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本文認為,構成盜竊罪。
準確定性本案,應當解決三個問題:1、取回自己所有的財物能否構成盜竊罪?盜竊罪屬于侵財型犯罪,財產(chǎn)犯的法益首先是財產(chǎn)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tài)的占有。本權,包括合法占有財物的權利(他物權)以及債權。因此,當自己所有的財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轉移他人合法占有的該財物的,完全可能成立盜竊罪。
占有財物后才產(chǎn)生不法所有目的能否成立盜竊罪?盜竊行為通常是在轉移財物之前或同時就產(chǎn)生不法所有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在財物轉移占有以后才產(chǎn)生不法所有的目的的可能。從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只要求具備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可,事后產(chǎn)生不法所有的目的,同樣可能構成盜竊罪。從司法實踐來看,許多盜竊行為就是在轉移財物占有后才產(chǎn)生不法所有目的的。例如,準備去借用某物,但物主不在,便想先拿去用,待歸還時再講明,但后來在使用過程中財物損壞,又不想賠償,便隱瞞借用的事實。
本案被害人有無陷入錯誤認識?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處分財產(chǎn)。錯誤認識,是指被害人對于自己處分財產(chǎn)的原因事實發(fā)生認識偏差。本案中,張某某雖然隱瞞了自己取車的事實,但被害人對于自己處分財產(chǎn)的原因(車丟失)并未發(fā)生錯誤認識,因為事實上車確實丟失了,只不過是被張某某取走而已。因此,被害人陳某某并未陷入錯誤認識,張某某則不能成立詐騙罪。
綜上,雖然張某某系摩托車的所有權人,但陳某某通過借用已經(jīng)對摩托車具有合法的占有權,而張某某在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去王家取車,雖然取車時并無不法所有的目的,但當陳某某告知其車丟時,張某某并未如實陳述實情,并且接受了陳某某的賠車款,充分暴露其不法所有的目的。因此,張某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