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怎樣認定
(一)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 “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后,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蛘唠m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后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guī)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對行為人以強奸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并罰;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于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guī)定認定行為性質,并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罪并罰: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構成奸淫幼女罪(現已并入強奸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本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其次,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最后,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并愿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如何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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