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安全。
本罪的行為表現(xiàn)是行為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
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二、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區(qū)別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nèi)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一)主觀行為目的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二)行為表現(xiàn)不同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為只能發(fā)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nèi),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犯罪手段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對象包括對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三)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必須危及飛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劫持行為即構成犯罪。
當然,如果行為人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如駕駛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則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即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為,既觸犯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觸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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