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囚黑屋做10年苦力
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某于2005年從江西省于都縣將被害人謝某來先后帶到清遠市清城區(qū)橫荷街道打古村委會敢魚村、鳳城街道田龍村委會八隊的出租屋內(nèi),以包吃住的方式聘用謝某來從事“黑心棉”加工作業(yè)。其間劉某某以辱罵、毆打、十年間不支付任何工資報酬,強迫被害人謝某來從事“黑心棉”作業(yè)勞動,直至去年4月22日,執(zhí)法人員在查處該“黑心棉”加工作坊時才將被害人謝某來解救出來。經(jīng)鑒定,被害人謝某來患“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
劉某某及其辯護人一直否認指控,然而,被害人謝某來在被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時,不但不會向人求助反而躲在角落不敢見人,其勞動及居住環(huán)境的骯臟程度讓人瞠目結(jié)舌,長達十年的無償勞作,謝某來儼然一個“現(xiàn)代包身工”。
在庭審上,面對被告方的辯解,公訴人指出:劉某某利用被害人謝某來比普通人智力及判斷力低的特點,隨意對其打罵;利用被害人不知討要合理報酬的弱點長達十年不支付報酬;雖然被害人看似有人身自由,但其實被害人根本不會逃跑,被告人無須對其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就會乖乖地為其勞動。這其實是一個使用顯性兼隱性暴力手段強迫精神問題者勞動的典型案例。
二、強迫勞動罪如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將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p>
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條文做了較大修改。原有條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币c主要有:
(一)行為方式: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1)暴力手段:包含重傷的結(jié)果,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gòu)成強迫勞動罪一罪。
(2)如果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將職工長時間關(guān)閉在車間里),則成立非法拘禁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二)共犯情形:明知他人強迫被害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成立強迫勞動罪。
(三)本罪主體范圍,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成立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