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售民間偏方治病
小到頭疼腦熱,大至疑難雜癥,民間偏方在生活中一直流傳著。不能否認的是,部分民間偏方對人體無害且有利于疾病的治療,但有的學者認為其出售行為嚴重擾亂了藥品制售管理秩序,應對出售民間偏方的行為一律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對出售民間偏方行為的定性需慎重考慮?!?/p>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客觀要件,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僅需具有犯罪故意和生產(chǎn)、銷售假藥行為即可。刑法第141條對假藥以空白罪狀的方式進行了界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倍鶕?jù)藥品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假藥可以大致劃分為外觀上與成分上兩種假藥,因此關于民間偏方的認定問題,可以從這兩個層面分別考量?!?/p>
二、出售民間偏方都構成銷售假藥罪嘛
從外觀層面上看,民間偏方不屬于假藥。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外觀意義上的假藥包括“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等情形。民間偏方具有民間流傳、來源不明的特征,但并沒有冒充市場上銷售的特定品牌藥品,且民間偏方?jīng)]有包裝,也就不存在標明超出范圍功能及適應癥的可能。僅從這一點來看,民間偏方不屬于假藥?!?/p>
從成分層面上看,民間偏方需專門鑒定。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成分意義上的假藥包括“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分不符、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chǎn)、變質、被污染”等情形。民間偏方所含成分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需要嚴格依據(jù)專門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來判斷,而不能依靠辦案人員的主觀臆斷?!?/p>
需要注意的是,銷售假藥罪屬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仍進行銷售”的犯罪故意,過失心態(tài)并不屬于銷售假藥罪的評價范圍。而認定主觀心態(tài),應結合犯罪嫌疑人的學歷、閱歷等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相關證人證言等方面進行判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