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斷是否構(gòu)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定義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qū)別
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區(qū)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guān)鍵在于,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為已經(jīng)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于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jié)果加重條文。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處罰
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guān)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jù)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以上是關(guān)于“怎么判斷是否構(gòu)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及“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處罰”等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請律師幫您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