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電力設備罪怎樣認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 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交通設施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種,情節(jié)嚴重者法律上會從重處罰。
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jīng)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包括用來發(fā)電、供電的公共設備,如電廠、變壓器、輸電設備等。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毀壞、拆卸、割斷等等。行為人實施上述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數(shù)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使生產(chǎn)、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才能構成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結果的發(fā)生,犯罪的動機多是為了貪圖錢財。
刑法上規(guī)定的電力設備主要有: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nèi)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fā)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diào)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如何處罰
根據(jù)本法第118條規(guī)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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