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醉酒駕駛的行為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盾囕v駕駛?cè)藛T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故意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gòu)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醉酒駕駛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于醉酒狀態(tài)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
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tài),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后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jīng)飲酒的,也應(yīng)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jīng)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二、醉酒駕駛的如何處罰
(一)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述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二)醉酒駕駛的從重處罰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關(guān)于危險駕駛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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