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拘留
拘留,即臨時扣留羈押,是執(zhí)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二、適用刑事拘留注意哪些方面
其一,拘留是針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種緊急處置,具有隨機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對于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 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見,拘留是以現(xiàn)行犯為對象或為主要對象的隨機性緊急處置措施。
其二,拘留通常是偵查官員所享有的一種強制權力,具有行政性。由于拘留具有的上述特點,因此,需要在適用上有更強的靈活性和便宜性,它作為一種臨時性措施,也無須司法機關認可,而屬于偵查官員的一種特有權力,因而具有明顯的行政性,是具有行政性的偵查權的體現(xiàn)。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拘留權由偵查機關享有,不需要經(jīng)過具有司法性質(zhì)的檢察審查和法院審查程序。
其三,由上述兩個特點所決定,拘留具有很強的時限性。鑒于拘留手段的隨機性、便宜性和行政性,為了維護公民權益,拘留時間應作嚴格限制。其嚴格 性表現(xiàn)兩個方面:一是明確規(guī)定拘留的時間限制。二是限制的時間較短。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拘留時間較長?!缎淌略V訟法》第69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 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 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