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面強奸被害人又與其處對象
靳某系26歲未婚青年。2010年3月經鄰居王某搭線與同村的女青年郝某(22歲)開始談戀愛。在戀愛過程中,郝某向靳某提出來分手,中斷兩人的戀愛關系。靳某想與郝某和好,便多次到郝某家求情,但仍然遭到郝某的嚴厲拒絕。心灰意冷的靳某一氣之下便到市區(qū)打工,但一直對郝某懷恨在心。同年10月26日晚上8時許,因思念感情之痛的靳某便化裝成蒙面人,在郝某外出回家一條小路上,持刀威逼將郝某拽到一個小樹林中,對其進行了猥褻與強奸,強奸后還采取變音調的方式威脅:“如果你報案,我要殺死你全家!”回到家后郝某向父母訴說其遭遇的一切。為了名聲和安全起見,郝某及家人還是決定不報案。半個月后,靳某發(fā)現(xiàn)沒事,就辭掉工作回家。到家后,其買了不少禮品到郝某家再次提親,并訴說自己對郝某的真摯感情,決心改正自己的缺點。在郝某的母親勸說下,鑒于自己被人強暴過,郝某最終同意了靳某的求愛。戀愛一兩個月后,兩人便進入了愛情甜蜜的軌道,并多次自愿發(fā)生了關系。在兩個人相處比較甜蜜時,靳某由于說話不慎,說漏了嘴,把自己強奸的事情說出來了。郝某聽到之后,差一點氣暈過去,原來害苦自己正是靳某,其一氣之下再次提出與靳某分手,并以被靳某強奸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奸罪
偵查起訴到法院后,經過不公開開庭審理后,在合議時就靳某的行為否構成強奸罪形成兩種皆然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靳某第一次與郝某發(fā)生性關系雖然違背其意志,但后來雙方戀愛又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應不以強奸罪論處。
本文認為,靳某第一次與郝某發(fā)生性關系的情況不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認定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是看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有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此案靳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如下:
《解答》中規(guī)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fā),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fā)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的規(guī)定。認為靳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其原因主是要是套用了上述規(guī)定,而本案的情況并非屬于這種情形。這里所指的情形一般是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或者是熟人之間,第一次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多是“半推半就”或者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程度并不很嚴重的情形,或者雖然違背婦女意志但卻得到了該婦女的原諒和認可,這也可以從“事后并未告發(fā)”并且“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fā)生性行為”中體現(xiàn)出來或者說得到了驗證。即使符合這些情形,也并非就一定不構成強奸罪,對那些在第一次性行為嚴重違背婦女意志,后來雖然該婦女也多次與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但后來還是告發(fā)而又不原諒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其行為構成強奸罪。還要指出的是,《解答》中所說的情形,都是指婦女知情的情況下,即她知道第一次違背自己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人和以后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人是同一個人。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犯罪與認定其他犯罪一樣,一定要透過表面現(xiàn)象和外在形式看到事物的本質,從本質方面看問題。強奸罪的本質即是違背婦女意志,《解答》中所說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的這種情況,也正是從本質方面看問題的。而對照《刑法》規(guī)定和《解答》,本案行為人靳某違背郝某的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且事后又沒有得到郝某的原諒和認可。因而,依法認定靳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是正確的。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犯罪與認定其他犯罪一樣,一定要透過表面現(xiàn)象和外在形式看到事物的本質,從本質方面看問題。強奸罪的本質即是違背婦女意志,《解答》中所說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的這種情況,也正是從本質方面看問題的。而對照《刑法》規(guī)定和《解答》,本案行為人靳某違背郝某的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且事后又沒有得到郝某的原諒和認可。因而,依法認定靳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是正確的,故本文認為應該以強奸罪對被告人靳某作出有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