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
(一)本罪侵犯的權益與行為方式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了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與目的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業(yè)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后由于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口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yè)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于出口企業(yè)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yè)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繼續(xù)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chuàng)匯任務,并從中賺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xù)費。但是動機并不影響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成立。
(三)本罪的量刑標準
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認定該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
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yōu)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guī)定,中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
(1)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yè)、工業(yè)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yè)生產企業(yè)。
(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yè),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業(yè)。
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后一種情況中,委托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
(二)行為人采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來騙取出口退稅
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1)串通出口經營權企業(yè),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yè)務。
(2)串通不法生產銷售企業(yè),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串通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yè)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4)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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