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生產偽劣產品罪
(一)對偽劣產品存在明知
如不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銷售的,由于其主觀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在現實生活中,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達到一定的標準后,都會被立案偵查的。
(二)達到特定數額
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況應當除外。根據《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生產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不能以無罪處理。
該《解釋》第2條第3款規(guī)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二、本罪與他罪如何區(qū)分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罪與非罪的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制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制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實踐中發(fā)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這主要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材、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
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偽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
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第141條、148條規(guī)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第140條屬于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于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yōu)于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guī)定之基本精神。
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guī)定,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jié)第140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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