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挾持嬰兒索要錢財
李某到某市一個體商店,以天冷想烘火為由請求進入店內(nèi),并得到店主楊某的允許。李某進入店內(nèi)后,見嬰兒床上臥有一嬰兒,即用左手將嬰兒抱起,用右手抽出隨身攜帶的折疊水果刀,橫放于嬰兒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唐某索要錢財。唐某沖向李某,將刀打落在地,并與之搏斗。楊某趁勢將嬰兒搶回。李某在逃離現(xiàn)場的過程中,被公安干警及在場群眾抓獲。問: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還是綁架罪?
二、行為人構(gòu)成搶劫罪還是綁架罪
“人質(zhì)型”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在于:1、搶劫是當著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質(zhì),是公然進行的;綁架則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曉的情況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質(zhì),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財物后,才知道人質(zhì)系被何人綁架。2、搶劫不轉(zhuǎn)移人質(zhì),而綁架是將人質(zhì)轉(zhuǎn)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脫離被害人的控制。3、搶劫不存在時間間隔,綁架則通常存在時間間隔。4、搶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綁架則是向被害人指定付款期限,從而使被害人在時間上有緩沖的余地。
綜上,在本案中,李某當著店主的面控制人質(zhì),未將人質(zhì)轉(zhuǎn)移他處??刂迫速|(zhì)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錢財,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當場、立即”的特征,屬于“人質(zhì)型”搶劫,而并非綁架。
搶劫罪與綁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觀目的、侵犯的客體方面都相近似,主要區(qū)別在于這兩種犯罪的行為方式、索取財物的對象、索取財物的時間不同。搶劫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財物;而綁架則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人質(zhì)后,勒令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有密切關(guān)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以巨額財物贖人,否則將加害被綁架人。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guān)人員。
在本案中,李某當著店主的面控制人質(zhì),未將人質(zhì)轉(zhuǎn)移他處,其在控制人質(zhì)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錢財,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當場、立即”的特征,因此,屬于“人質(zhì)型”搶劫,而并非綁架。
本文認為,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首先,從犯罪手段看,綁架往往有時間的先后,一般綁架行為在前,索要財物行為在后,兩者之間的時間跨度可能因個案而不同,但時間差是客觀存在的;搶劫則具有當場性和當時性,不論采取的是何種威脅或暴力手段。其次,從犯罪目的而言,搶劫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和財物,但綁架除了索要金錢和財物外,也可能是通過人身威脅達到某種目的或提出某種要求。最后,從涉案人員來看,搶劫行為往往不涉及第三人,具有“即時性”,搶劫的對象可能是一個人、兩個人或三個人不等,但受害人均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合、受同一行為脅迫,不牽涉第三方;但綁架恰恰相反,往往是挾持受害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后,通過聯(lián)系受害人的近親屬等第三方人員,達到索要金錢或財物等非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