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一)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行為表現(xiàn)有下列情形:
(1)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上述法律和法規(guī)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guī)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jiān)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guī)定?!缎谭ā返?41條2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p>
(2)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xiàn)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于本罪的客觀行為規(guī)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tài)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三)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xiàn)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xiàn)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tài),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二、假藥的標準是什么
(一)認定假藥的標準
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于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
(二)關于本罪的共犯、數(shù)罪并罰的認定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三)本罪的量刑標準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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