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于社會、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走私文物罪的對象是什么
(一)走私文物罪的對象主要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guī)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fā)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二)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區(qū)別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為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是不同的,具體表現在:
(1)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2)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刑法第155條規(guī)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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