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協(xié)管員冒充交警查車罰款
有市民投訴,稱其車在收費站口被“交警”攔下,要對其進行罰款2000元并拘留的處罰,后來當場給“交警”1000元即被放行,并未開收據(jù)。經(jīng)查,此“交警”為某交警中隊協(xié)管員鄧某。交通協(xié)管員冒充交警查車罰款是否構成犯罪?有意見認為,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作為交通協(xié)管員本該發(fā)揮協(xié)勤助警的作用,其擅自查車,向涉嫌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索取錢財?shù)男袨閷儆诔铰殭嗟倪`紀行為。也有意見,鄧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二、交通協(xié)管員構成招搖撞騙罪
本文認為,鄧某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鄧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本案中,鄧某冒充警察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tài)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此外,敲詐勒索罪是數(shù)額犯,要達到數(shù)額較大即1000元以上,才構成犯罪。本案中,鄧某冒充警察,對被害人以罰款2000元和拘留為威脅,迫使被害人交出1000元的行為,已然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