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牟利共同經(jīng)營老虎機合作斂財
徐某某以“共同經(jīng)營獲利”為誘餌,征得修配部、理發(fā)站、小超市、臺球廳等場所經(jīng)營人同意后,在其經(jīng)營的小店內分別放置可設置賠率的老虎機一臺,并與各場所經(jīng)營人約定三七分賬獲利。期間,徐某某等人通過調整老虎機賠率“先高后低”的方式吸引參與者,在一年間共獲利23萬余元。2013年2月,徐某某等人的行為被人舉報,公安機關將其抓獲并收繳了所有老虎機。
二、行為人應構成詐騙罪
對于該案中徐某某等人經(jīng)營老虎機合作斂財?shù)男袨槿绾味ㄐ?,有意見認為,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賭博罪。本案中,徐某某各場所經(jīng)營人之間共同參與老虎機的日常運營,并三七分賬獲利,徐某某與各經(jīng)營人間未形成雇傭關系,也無明確的分工,不具有組織化特征,故應當認定為賭博罪。也有意見認為,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本案中徐某某在多處放置老虎機,與各場所經(jīng)營人一同參與老虎機的日常運營,并三七分賬獲利,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組織性強,具有持續(xù)性、穩(wěn)定性、半公開性特點,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本文認為,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中徐某某等人通過調整賠率操控了最終的結果,其行為實際上是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特征,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同時,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但本案中兩罪之間構成牽連犯,根據(jù)牽連犯從一重從重處罰的原則,本案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nbsp;
(一)本案中,徐某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從侵害的法益看,賭博罪是單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財產(chǎn)權并非本罪侵害的法益。本案中,徐某某等人通過控制賠率,其行為直接指向參與者的錢財,且財物轉移并非基于參與者所認同的事實基礎,因此其侵害了財產(chǎn)法益。從行為本質看,賭博犯罪中雖然“行為人賭博的目的是為了盈利,但從總體上說賭博行為具有‘博彩’的性質,誰輸誰贏事先難以預料?!钡景钢校炷衬车热瞬皇峭ㄟ^依靠運氣的方式來獲取財物,而是通過程序控制賠率的方式來操縱最后的結果。這與賭博行為的本質顯然是不相符的。
(二)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是指設立并持續(xù)性地控制用以賭博的場所的行為。本案中,徐某某在他人小店擺放老虎機,日常中分別由店主負責管理,徐某某則總體負責老虎機的賠率調試和日常維護,已經(jīng)形成了成熟、穩(wěn)定的管理體系,經(jīng)營的時間也達到了1年之久。因此,徐某某等人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從類型上說是一種非典型的開設賭場行為。
(三)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在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財產(chǎn)的行為。本案中,徐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觀上想通過欺詐行為,直接非法占有參與人的錢財。客觀上徐某某等人調節(jié)賠率的事實當事人并不知情,是典型的隱瞞真相的行為,而行為人也是在認同游戲規(guī)則的前提下,自認倒霉地自愿交出錢物,符合因受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故徐某某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同時,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結合本案案情,兩罪之間構成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本案中,徐某某等人在擺放老虎機之前就已經(jīng)形成了通過調節(jié)賠率進行詐騙的主觀目的,其后實施的開設賭場行為與詐騙行為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系。
綜上所述,由于詐騙罪刑罰要重于開設賭場罪,根據(jù)牽連犯從一重從重處罰的原則,本案徐某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并且在相應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