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戶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
被告人李某某系縣城平南鎮(zhèn)個體經營戶,2012年10月,他受縣財政局行政許可及委托,其經營的某電器商行成為鎮(zhèn)里家電下鄉(xiāng)補貼代墊直補銷售網點之一。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間,李某某利用其便利條件,憑借網上申報銷售記錄、虛開的家電銷售發(fā)票及多戶農民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從中套取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財政補貼款23520.7元,據為己有。案發(fā)后,被告人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并退回了全部贓款。
二、行為人應構成貪污罪
此案在審理中有觀點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這是因為:李某某在銷售下鄉(xiāng)補貼家電的過程中,僅是負責相關勞務性工作,與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無關。他虛構銷售情況,冒用農戶身份詐騙財政部門兌付的下鄉(xiāng)補貼資金,應定性為詐騙罪。
本文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李某某系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一)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里所謂公務,是指依照法律所進行的管理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職能活動。相反,詐騙罪的主體則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詐騙罪的主體。犯罪客觀方面:貪污犯罪是一種瀆職性的財產犯罪,從行為表現看,屬于特殊的詐騙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現在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職務便利成為貪污犯罪的行為特征。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用欺騙的方法,這種方法包括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以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犯罪客體方面: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正?;顒右约奥殑盏牧疂嵭?,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二)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焙翢o疑問,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屬于國有資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雖系個體經營戶,但他在接受財政部門委托,負責家電下鄉(xiāng)補貼相關工作過程中,具有初步審核權,而非單純從事勞務性的工作,其在申報補貼款的過程中正是利用了這一職權便利,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才最終達到騙取財政惠農補貼的目的,因此,其身份屬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工作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受委托的職務便利,虛構銷售情況,冒用農戶身份,騙取國家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